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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1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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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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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吉林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等的規定,為加強對吉林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是指吉林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設立的委員會。
第三條 ?分支機構的全稱為“吉林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XXX委員會”。分支機構開展活動時應使用全稱。
第四條 ?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日常管理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負責。
第五條 ?分支機構不另行制定章程,但可依據《章程》和本辦法制定工作規程。工作規程不能與《章程》和本辦法相抵觸。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分支機構應圍繞本會宗旨和中心工作,結合分支機構的業務領域開展工作:
(一)接受政府及相關部門委托或本會安排,組織開展政策研究,制(修)訂行業技術規范、產品標準和管理標準,推進政策、標準、規范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
(二)建立協商議事機制和自律公約,協調本領域在生產經營、技術合作、服務和市場競爭中出現的問題,充分發揮自律作用,促進誠信自律,維護本領域的正當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及時向本會或政府反映會員的愿望和訴求;
(三)開展本領域發展現狀、市場、業態調研工作,及時收集、整理國內外相關的產業、技術、投融資、財稅等政策和信息,開展本領域發展趨勢分析,并提出加強行業管理、推動行業進步的建議,編制行業發展報告,為行業發展和政府制定產業政策提供依據,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服務;
(四)組織會員、專家跟蹤研究本領域內的技術研發熱點、瓶頸問題、關鍵技術裝備和發展趨勢,組織各類新產品、新技術和新工藝的推廣應用,為政府和企業提供技術服務;
(五)在本領域組織國內外行業技術、服務、管理經驗交流或論壇活動,以及行業從業人員業務交流、研討和培訓工作,不斷提高人員業務水平和綜合素質,搭建專業化交流平臺,促進技術創新、國內外環保技術、產業合作,推進行業技術進步和共性問題解決;
(六)承擔本會交辦和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分支機構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秘書長及委員組成,其中常務委員、秘書長可根據分支機構工作開展情況選擇性設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應為本會理事會成員。
分支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吸收本行業、本專業領域的專家為分支機構成員。
第八條 ?分支機構可根據委員數量和工作需要建立主任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主任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是委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委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分支機構工作,依照《章程》、本辦法履行職責。
主任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九條 ?分支機構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委員代表大會。委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修)定本分支機構工作規程;
(二)選舉和罷免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秘書長;
(三)審議本分支機構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主任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的重大事宜。
召開委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委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委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主任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條 ?分支機構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常務委員若干名、秘書長1名,常務委員、秘書長可根據工作需要選擇性設置。由主任委員負責全面工作。
第十一條 主任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是: ?
(一)執行委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
(二)提名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秘書長候選名單;
(三)委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選舉和罷免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委員代表大會;
(五)領導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 決定委員的吸收或除名,審議通過委員單位名稱及代表的變更;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
第十二條 主任委員應是該分支機構所屬專業領域的帶頭人,具有較強的影響力和號召力,應有高級技術職稱或是所屬專業領域骨干企業的負責人。主任委員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召開主任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會議;
(二)向主任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報告年度工作;
(三) 檢查委員代表大會、主任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四章 分支機構的管理
第十三條 ?加入分支機構的程序: ?
(一)提交申請書; ?
(二)經主任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審核通過; ?
(三)由主任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授權機構發放委員證書。 ?
第十四條 ?分支機構不得再下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
第十五條 ?分支機構全部收支納入本會常設辦事機構財務部門統一核算、管理,不得計入其他單位、組織或個人賬戶。分支機構應在本會設置單獨會計賬簿,財務管理依照本會常設辦事機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分支機構不得發展本分支機構會員,所發展的委員均為本會會員。
第十七條 ?分支機構在從事活動時,應嚴格執行《章程》和本辦法的規定,以及本會常設辦事機構制定的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分支機構不得對外簽署須由法人單位方能簽署的合同、協議等。確有需要時,經本會常設辦事機構批準,以本會名義組織有關活動和簽署相關協議。
第十九條 ?以分支機構名義開展的重要活動,應在活動舉辦日期的30個工作日前向本會常設辦事機構以書面形式報告,經批準后方可正式組織實施,活動結束后應及時提交書面總結報告?;顒影ǎ?/span>
(一)舉辦的會議;
(二)行業調查、調研活動;
(三)承辦、協辦、支持的各類展覽、會議、培訓;
(四)接受政府部門委托的重要工作;
(五)組織的跨專業領域的活動;
(六)涉及面寬、影響較大的其他大型活動。
第二十條 ?以分支機構名義開展的國際及境外交流活動,應納入當年工作計劃并應在活動舉辦日期的60個工作日前向本會常設辦事機構報告,經批準后方可正式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分支機構應于每月月底前,將最新的分支機構成員名單報送本會常設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將上年工作總結和當年工作計劃報送本會常設辦事機構。
第二十二條 ?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分支機構工作會議等活動,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的,應提前向本會常設辦事機構請假,并派代表參加。
第二十三條 ?分支機構應依照《章程》和本辦法并結合本行業、本專業的實際制定《吉林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xxx委員會工作規程》,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報本會備案同意并在分支機構成立大會或委員代表大會上通過后實施。
第五章 分支機構設立與換屆
第二十四條 ?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或一定數量的會員聯合發起,經本會常設辦事機構討論,提交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后設立。設立條件:
(一)符合我省環境保護產業發展的需要;
(二)符合《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及本會分支機構建設規劃;
(三)該領域已具有一定產業規模,擁有一批骨干環保企業、專家隊伍以及研究開發機構等;
(四)不得與本會其他分支機構名稱和業務范圍相同;
(五)有積極支持分支機構開展工作的依托單位。
第二十五條 ?分支機構的依托單位應設在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單位。
第二十六條 ?分支機構的設立程序
(一) 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提出申請,或依托單位向本會常設辦事機構提出申請;
(二)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組織對分支機構申請審查同意后,提請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準;
(三)成立分支機構籌備組,負責委員會成立的相關事宜;
(四)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組織召開分支機構成立大會,選舉(推舉)產生分支機構組織機構,審議通過分支機構工作規程。
第二十七條 ?第一屆主任委員會成員或常務委員會成員由分支機構籌備組提名,委員代表大會通過產生。分支機構的換屆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新一屆分支機構的主任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由上一屆主任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經民主協商提名產生。換屆程序為:
(一)由上一屆主任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提出換屆方案并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審核;
(二)經本會常設辦事機構審核同意后組織召開委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
(三) 換屆結果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準。
第六章 變更與撤銷
第二十八條 ?分支機構的變更、注銷或撤消須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九條 ?根據環境保護產業發展需要,本會常設辦事機構可提出注銷分支機構的提議,提請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批準后注銷,并向社會予以公告,分支機構即行終止。
第三十條 ?對于違反《章程》和本辦法規定的分支機構,本會常設辦事機構可視情節提出撤銷該分支機構的提議,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一條 ?分支機構成立一年內未開展活動的,本會有權依照規定程序撤銷該分支機構或變更分支機構依托單位。
第七章 經 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對所屬分支機構財務實行統一管理。本會對分支機構發展的會員會費以及分支機構承擔的咨詢、培訓等事宜,將按照一定比例作為該分支機構的工作經費。分支機構不得自行收費,分支機構活動經費主要來源以下幾種方式:
(一)本會劃撥的工作經費(含政府購買服務);
(二)主任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籌措的活動經費;
(三)國內外有關團體、企業和個人的資助、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分支機構的年度收入和支出情況,應向分支機構主任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于2017年12月26日經吉林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第四屆理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