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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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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會章程
    發布時間:2019.05.2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吉林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英文名:Jilin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英文縮寫為:JLAEPI。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中國境內登記注冊并在吉林省內從事環境保護產業的企、事業單位及有關專家、學者自愿結成的非營利性、全省性、行業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生態文明建設為中心,開展有利于我省環境產業發展促進環境保護,提高全民環境意識的業務活動,引導會員遵紀守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推動環保產業的進步與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強化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黨組織是本會治理結構的有機組成部分,本會在發展中堅持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條 本團體接受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和黨建領導機關以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吉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中國吉林省長春市商會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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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積極宣傳、貫徹黨和國家、地方的有關環境保護和環保產業的方針、政策及有關規定,依法協助政府制定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發展規劃、經濟政策、技術政策等,建立環保產業的技術、產品標準體系,為政府相關部門和其他部門提供咨詢和建議。在各有關政府主管部門與會員單位之間發揮橋梁紐帶作用。

    (二)依法制訂本行業行規行約,開展行業內部協調,防止行業壟斷和惡性競爭,促進行業平等競爭,建立行業自律機制;

    (三)加強信息化建設,促進行業經濟、信息、成果、技術與人才交流合作,加強省內行業間聯系,根據有關規定,出版發行本行業刊物和資料,向企業提供政策、技術、市場、投融資等信息服務;

    (四)依法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合理愿望和要求,維護行業利益和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公眾環境權益,開展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咨詢援助等活動;

    (五)開展環保技術評審、生產、經營、服務等環保產業能力、資信評價等相關工作;開展鼓勵本團體會員創先爭優的活動。

    (六)開展業務培訓與教育,舉辦各種國家政策、法律法規、技術、經濟、管理培訓班;為環保系統和會員單位培訓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

    (七)舉辦或承辦各類環保產品、技術和服務方面的交流會、推廣會、現場會、報告會、展覽會、招商會、招聘會和組織參觀、考察。

    (八)組織參加雙邊、多邊的與環保產業相關的國內外交流與合作,引進國外先進的環保設備、產品與技術,組織國內外考察,推動環保產品與技術的進出口;

    (九)接受有關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會員單位的委托,開展技術攻關、行業調查和行業統計,編印行業年鑒、企業名錄和清冊等,編輯和出版環保產業內部刊物,為各會員單位提供咨訊服務工作。

    (十)承辦政府及有關組織委托、購買的其他工作;承辦有助于環保產業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凡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從事環保產業相關活動或熱心于環保事業的其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從事環??萍?、管理方面的人員(不論在職與否),承認本章程,提出書面申請,履行入會手續,經協會理事會審查,均可成為本團體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 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獨立法人或能獨立參加協會活動并行使會員義務、權利的人員,遵守環保法律法規,履行保護環境社會責任。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有享受優惠待遇的權利。

    (七)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提供可能的幫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統計調查、信息等有關資料;

    (六)參加本團體舉辦的各種活動;

    (七)會員之間團結協作,發揮集體作用;

    (八)遵守行規行約。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拒不交回的,由本團體公告作廢。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經理事會確認并公告。會員退會后三年內,本團體不接受其重新申請入會;三年后可以重新入會,按入會程序辦理手續。

    第十四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團體提出批評、教育;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名譽/特邀理事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本會的理事單位應推舉代表,行使本單位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該單位代表離開原單位后或發生其他不能履行理事職權情況時,其理事資格自動取消。該理事單位應推舉新的代表,并報協會辦事機構備案,經理事會通過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另設特邀理事單位、個人特邀理事和顧問,均有權參加理事會組織舉辦的各項活動,享受理事會為理事成員單位提供的各項服務,有權對理事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特邀理事無選舉權。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監事組成,人數為單數,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在本單位從業人員、會員(會員代表)或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本單位理事、理事的近親屬、領導機構成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設立監事長,由二分之一以上監事同意即可擔任,監事長或二分之一以上監事可發起召集監事會議,監事會議決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監事參加方可生效,且決議應由出席會議的二分之一以上監事同意方可實行。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事列席理事會,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二)對理事執行本單位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單位章程或者理事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單位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報告監事會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財務管理人員、秘書處工作人員損害本單位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單位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 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指導協會辦事機構的工作。

    第三十條 本團體設立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會議由會長召集,決議由辦公會成員人數過半數通過生效,會長辦公會行使如下職權:

    (一)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二)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理事會通過;

    (三)提名吉林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顧問的聘任;

    (四)其他日常重要事務的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黨建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會支持設立黨組織,書記、副書記、委員職數,按上級黨組織批復設置,并按照有關規定選舉產生。本會黨組織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上級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變更、撤并或注銷時,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會優先推薦社會組織黨員負責人擔任黨組織書記,實行“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領導體制,符合條 件的黨組織班子成員可以通過法定程序進入本會管理層。本會支持黨組織參與重大事項決策,對重要業務活動提出意見建議。

    第三十四條 本會黨組織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證政治方向。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組織黨員群眾認真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教育引導黨員群眾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引導監督本會依法執業、誠信從業。

    (二)團結凝聚群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導黨員群眾增強政治認同,關心和維護職工群眾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匯聚推進改革發展的正能量。

    (三)推動事業發展。激發本會從業人員工作熱情和主人翁意識,幫助本會健全章程和各項管理制度,參與重大問題決策,引導和支持本會有序參與社會治理、提供公共服務、承擔社會責任。

    (四)建設先進文化。堅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本會文化建設,組織豐富多彩的文化活動,營造積極向上的文化氛圍,教育黨員群眾自覺抵制不良傾向,堅決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五)服務人才成長。關心關愛人才,主動幫助引導,不斷提高本會從業人員的思想和業務素質,支持和保障各類人才干事創業。

    (六)加強自身建設。創新組織設置,健全工作機制,嚴格執行組織生活各項制度,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做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本會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基層組織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會黨組織參與決策下列重大事項:

    (一)本會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舉措。

    (二)本會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本會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受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工作決策實施。

    (四)本會的合并、分立、變更、解散以及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調整。

    (五)本會中高層管理人員和黨務工作者的選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監督。

    (六)本會在重大安全生產、維護社會穩定等涉及社會組織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七)本會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八)其他應參與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六條 本會黨組織應建立健全定期議黨和專題議黨、基層黨建述職評議考核、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年度黨建工作等制度。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嚴格落實“三會一課”、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民主評議黨員、主題黨日等黨的組織生活制度,推動“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按期進行換屆,選好配強黨組織書記,加強黨員的日常教育管理,做好發展黨員工作。創新開展黨組織活動,充分發揮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


    第六章 分支機構、實體機構

    第三十八條 分支機構

    (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名稱前應冠以吉林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對外開展活動應使用全稱。

    (二)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全部收支納入本團體財務統一核算、管理。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能發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會員和收取會費。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不能再下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三)本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應經理事會審議批準。

    (四)由辦事機構(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

    《吉林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 實體機構

    實體機構是本團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以全資或參股形式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國內外有關團體、企業和個人的資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員可自愿一次交納一屆理事會內的會費,會費標準按本會會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有關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9年3月28日吉林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第四屆、理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報年月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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