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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修復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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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公共信用修復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19.10.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鼓勵和引導不良信息主體主動糾正違法失信行為,完善失信懲戒機制,疏通信用修復渠道,規范信用修復工作,依法履行社會誠信義務,建立有利于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社會鼓勵和關愛機制,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環境。

      第二條?依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和規范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財金規〔20171798號)和《吉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吉政辦發〔201551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信用修復,是指信用主體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期限內披露的不良信用信息,主動糾正其失信行為且消除不良影響后,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不良信息認定單位提出申請,并經信用信息修復機構審核需提供的相關佐證材料,經同意獲準撤銷失信記錄重建信用的過程。

      法律、法規、規章和實行垂直管理體制的中央國家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信用修復包括自然修復和依申請修復。自然修復是指不良信息自認定之日起滿3年后從所在主體信用檔案中刪除,滿1年后自動在信用檔案中隱藏,視為自然修復。依申請修復是指不良信息主體為積極改善自身信用狀況,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作出不良信息認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提出申請并被信用修復機構確認的一種行為過程。本辦法主要是指依申請修復。

      第四條?不良信用信息分類范圍:

      按照失信行為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將不良信用信息劃分為一般失信信息和嚴重失信信息。

      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主要是指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程度較大的違法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主要包括,一是因嚴重損害自然人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被處以行政處罰的信息;因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被處以行政處罰的信息;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作出裁判或者決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且情節嚴重的行為被處以行政處罰的信息;因拒不履行國防義務、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的行為被處以行政處罰的信息。二是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構成情節嚴重的行政處罰信息。三是經行政處罰決定部門認定的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

      涉及一般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主要是指對性質較輕、情節輕微、社會危害程度較小的違法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按前款規定認定為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以外,除去按簡易程序做出的行政處罰信息,原則上明確為涉及一般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

      第五條?不良信息主體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被認定且記入信用檔案的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復活動,適用本辦法。嚴重失信名單列入、移出的具體條件以及披露期限,由省級有關國家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和公布,并報送省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局。

      法律、法規、規章和實行垂直管理體制的中央國家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信用修復遵循“誰認定、誰受理,誰修復、誰報送”的原則。各級信用信息提供單位負責受理,并按條件、程序經信用信息修復機構進行申報材料審核,確認可以進行信用修復,統一報省社會信用綜合服務平臺組織實施。

      第七條?省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局負責統籌全省信用修復工作,推動省級部門(單位)研究制定相關領域信用修復實施細則,強化信用修復監督管理。各級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負責本單位已認定的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復受理、確認和異議處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修復條件

      第八條?信用修復須符合下列條件: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可以結合實際工作,根據以下信用修復條件,制定本行業(領域)具體的信用修復認定標準或進行修復。

      (一)行政處理決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確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履行完畢,社會不良影響基本消除。

      (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時間滿3個月。

      (三)自不良信息認定之日起,至申請信用修復期間,未產生新的記入信用檔案的同類不良信息。

      (四)鼓勵支持省級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將信用修復申請人提交《信用承諾書》、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或志愿服務等有積極提升自身信用水平的行為,作為制定信用修復認定標準的參考因素。并通過“信用中國(吉林)”網站向社會公開。

      (五)法律、法規、規定信用修復須符合的其他條件。

      法律、法規、規章和實行垂直管理體制的中央國家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不良信息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復:

      (一)在最短公示期3個月內的行政處罰信息。

      (二)企業已進入破產程序的。

      (三)同一類不良信息2年內已申請信用修復1次的。

      (四)3年內信用修復累計滿2次的。

      (五)不良信息主體拒不糾正相關失信行為或者無故不參加約談、連續兩次約談事項不落實,經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六)各級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認為存在不能實施信用修復的其他失信行為。

      不良信息主體因行政處罰而被列入失信受懲黑名單和重點關注名單的,按照相應名單管理要求公示和開展修復。

      第十條?鼓勵支持省級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將失信主體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或志愿服務等有積極提升自身信用水平的行為,作為制定信用修復認定標準的參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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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信用修復公示

      第十一條?涉及一般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自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在信用網站最短公示期限為3個月,最長公示期限為一年。

      第十二條?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自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在信用網站最短公示期限為6個月,最長公示期限為3年。最長公示期限屆滿的,信用網站將撤下相關信息,不再對外公示。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對涉及特定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嚴格按最長公示期限予以公示。特定嚴重失信行為信息主要是指,在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強制性產品認證等領域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或吊銷許可證、吊銷執照的行政處罰信息;因賄賂、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惡意拖欠貸款或服務費、惡意欠薪、非法集資、合同欺詐、傳銷、無證照經營、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和故意侵犯知識產權、出借和借用資質投標、圍標串標、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或證券期貨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破壞網絡空間傳播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行為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或吊銷許可證、吊銷執照的行政處罰信息。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不可修復的行政處罰信息,均按最長公示期限予以公示,公示期間不予修復。

      第四章 信用修復程序

      第十四條?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在實施本行業(領域)信用修復操作流程時應遵循本辦法規定的信用修復程序。

      第十五條?不良信息主體應當向作出不良信息認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提出信用修復申請。

      第十六條?不良信息主體申請信用修復,應向信用修復機構提交申請材料(詳見信用修復指南)。

      第十七條??不良信息主體信用修復需提供佐證材料(詳見信用修復指南)。

      第十八條?信用修復機構應當受理不良信息主體提交的信用修復申請材料,并對材料的齊備性進行檢查。提交的材料不齊備的,信用修復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不良信息主體補全材料。

      第十九條?信用修復機構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不良信息主體提交的完整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予以核對。對于不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不予信用修復,并書面告知理由。對于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確認信用修復,并在“信用中國(吉林)”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公示期間無異議或有異議經核實不屬實的,信用修復機構制作信用修復確認通知書,并告知不良信息主體。公示期間有異議經核實屬實的,不予修復。

      第二十一條?各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可與行政處罰決定部門聯合舉辦信用修復專題培訓,也可引入公共信用評價在“優”級以上的綜合信用服務機構試點單位和征信機構或經授權的行業協會商會舉辦信用修復專題培訓。信用報告由公共信用評價在“良”級以上的綜合信用服務機構試點單位和征信機構出具,培訓結果信息統一納入省社會信用綜合服務平臺,并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五章 責任監督

      第二十二條?各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同級信用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工作的組織領導,強化責任意識,落實政策規定,明確專人負責,嚴禁違規下線公示期限未滿或未經修復的行政處罰信息,并配合“信用中國(吉林)”網站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相關不良信息主體以欺騙、偽造、變造等手段辦理信用修復的,經查實后,將撤銷信用修復決定。同時該行為將作為失信記錄,記錄到省社會信用綜合服務平臺,并在“信用中國(吉林)”網站和相關公眾媒體公開。

      第二十四條?對不良信息主體在簽署《信用承諾書》后,未履行承諾書相關內容視情節嚴重情況給予失信懲戒。

      第二十五條?公共信用信息修復機構違規認定信用修復的,不良信息主體可向省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局提出異議,由省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局責令其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移交相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并依法依規將信用修復機構和相關負責人的違規記錄納入政府部門及公務員誠信檔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961日發布實施。

      附:1.《企業公共信用信息修復申請表》

      ? ? ? ?2.《關于建議不再公示相關行政處罰信息的函》

      ? ? ? ?3.《信用修復承諾書》

      ? ? ? ?4.信用修復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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